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租房提取上海公积金
申请范围 职工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除外。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办理场所 1、经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后,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申请。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职工本人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公积金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官方微信、手机APP)申请。 3、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4、单位集中办理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办理要件 1、职工经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后,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签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4)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职工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4)①承租原廉租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②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4、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单位应对职工以下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本市借记卡的开户行应当是以下18家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中信银行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市分行、广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北京银行上海市分行。) ④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⑤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单位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②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4、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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